-- 新聞:0793-8224621 --
萬年縣公安局:根據《江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一)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二)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五)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六)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七)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八)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如市民的孩子符合上述要求,可至轄區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改名業務。
?。ㄓ浾?nbsp;鄭歡 整理)
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