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0793-8224621 --
市人社局: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互相了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位應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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