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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方子健報道:日前,市住建局出臺了《上饒市物業質量保修金退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物業質量保修金退還程序?!掇k法》共五項內容,包括物業質量保修金退還的條件、退還的一般程序、退還的異議處理、退還的特殊情形和審批流程。
據了解,我市已實行新建住宅物業質量保修金制度七年,即新建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向物業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設立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專門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物業保修責任期滿后(分期開發項目綜合驗收交付使用滿5年),開發建設單位可申請退還物業質量保修金。由于省市對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質保金”)退還程序規定較少,操作性不強,市住建局因此研究印發了該《辦法》。
《辦法》充分尊重了建設單位和業主雙方的利益,明確了保修責任期滿后質保金本息余額退還建設單位的三個條件:一是未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物業質量問題;二是出現物業質量問題,但建設單位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維修并經驗收合格,或者業主自行維修但建設單位與業主就維修費用承擔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給付義務;三是出現物業質量問題且雙方就責任承擔發生爭議,但建設單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
《辦法》規定了質保金退還的四道程序:一是建設單位向質保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責任期滿后質保金退還申請;二是質保金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的十五日內,將擬退還質保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三十日;三是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可提出書面異議、或無異議的書面材料;四是質保金管理機構向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退還質保金。
《辦法》保證了異議情形的解決辦法,規定質保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具有直接關聯的,由建設單位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